近期,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系某小區的開發商。2020年,該公司在該小區地下車庫出入口設置了道閘系統進行管理并收費。2024年7月,業主張某認為,該區域實為“架空層”,依法應屬全體業主共有,某公司無權設閘收費。在多次溝通未果后,張某伙同他人強行拆除了小區西門的道閘設備。
某公司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賠償設備損失及安裝費5千余元。
張某提起反訴,主張某公司對所謂“地下車庫”無所有權,無權設置道閘,其收費行為違法;自己拆除違法設置的道閘是行使民法自助權,不構成侵權,無需賠償;要求某公司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即拆除道閘)。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認可其參與了拆除道閘的行為,結合監控視頻及證人證言,足以認定張某系共同侵權人之一。某公司僅起訴張某一人,符合法律規定(其他共同侵權人可另案追償)。
案涉道閘歸某公司所有。張某辯稱某公司設置道閘違法(即區域權屬問題),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即使存在某公司無權設置道閘的情形(權屬爭議),也應由某公司自行拆除或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張某等人未經法定程序,擅自采取暴力手段強行拆除他人財產,該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自助行為條件(情況緊迫、不能及時獲國家機關保護、措施必要且合理),構成侵權。張某應對某公司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要求某公司拆除道閘、恢復原狀的請求,其核心前提是解決案涉區域(地下車庫/架空層)的權屬爭議。該權屬爭議屬另一獨立的法律關系,與本案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不具有直接牽連性,不宜在本案中合并審理。張某作為小區業主之一,其個人無權直接代表全體業主提出要求拆除小區共有部分(若最終認定屬共有)設施的反訴請求,主體不適格。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某公司設備損失及安裝費4500元;駁回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和張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法官說法:
維權須依法,私力強拆不可取。公民在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必須尋求公力救濟(如協商、投訴、訴訟、仲裁等)。即使訴求本身可能具有正當性基礎(如對公共區域權屬的質疑),也絕不能逾越法律邊界,采取擅自毀壞他人財物的方式進行“私力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自助行為有嚴格限定,本案情形明顯不符。張某的沖動行為不僅未能解決問題,反而因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維權的主體與路徑:對于涉及小區共有部分權益的糾紛(如本案中張某主張的架空層權屬及管理權問題),單個業主通常不具備直接提起訴訟要求處分共有財產的資格。業主應通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法定集體決策機制,或者由法律授權的組織代表全體業主利益來主張權利。張某個人提起的反訴因主體不適格被駁回。
小區的和諧有序運行,依賴于業主與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共同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合同約定。任何一方對現狀或規則有異議,都應通過溝通、投訴或法律途徑理性表達、依法解決。以破壞財產的方式進行對抗,不僅需承擔法律后果,更會破壞小區秩序,損害包括自身在內的全體業主的長遠利益。對規則的尊重是化解小區矛盾、構筑和諧居住生態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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