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兼職是社會大眾耳熟能詳的話題之一,但所謂“只需一部手機,輕松在家賺錢”之類的兼職廣告真有想象中那么好嗎?事實上,可能一分錢都賺不到,甚至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確山法院結合審判實踐,用一起冒充客服為詐騙分子引流的案件揭露此類騙局,進一步提升大家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意識和能力,提醒大家切勿行差踏錯,得不償失。
2024年11月中旬至2024年12月9日期間,被告人郭某在網上通過某網絡平臺用戶“老李”找到一個所謂兼職的活:就是按照“老李”安排,辦理使用某通信運營商的手機號碼,按其提供的“話術”,撥打“老李”提供的手機號碼,冒充“某某金融”客服,詢問對方是否有貸款需求,如果有,便讓對方添加“老李”事先提供的不同的企業微信賬號,然后由“老李”對其實施詐騙活動。為獲取更多利益,被告人郭某發展被告人徐某某、郭某1、蔣某某等人從事上述活動。被告人成功添加企業微信一人,視為成功一單,將加入人員的電話、名稱等信息報到由被告人郭某組建微信群里,然后由被告人郭某再上報給“老李”,由“老李”給付郭某每單幾十元錢好處費,郭某再對應給“成單者”分成。經公安機關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使用兩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961人次,獲利六百余元;被告人郭某1使用三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2765人次,獲利兩千余元;被告人蔣某某使用兩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1098人次,獲利一千余元;同時被告人郭某對以上其他幾人撥打電話人次數負責。
法院判決:
被告人郭某、徐某某、郭某1、蔣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他人提供通訊幫助,各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郭某、徐某某、郭某1、蔣某某處于提供通訊服務環節,按照上家安排,進行通訊對接并據此獲得相應報酬,對直接實施詐騙行為起幫助、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最終,確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四被告人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有期徒刑,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在供述過程中表示干網絡兼職就是為了賺點“零花錢”,在通話結束前還提醒對方不要相信他人的任何轉賬理由,以防上當受騙,以為通過這種方式避免對方受騙就可以不用擔責。但被告人的行為系冒充客服誘導受害人加上指定賬號,其做法為詐騙分子實施詐騙行為提供了幫助,該行為即網上所稱“話務引流”,是電信網絡詐騙的前端環節。法律對該行為早有規定,只要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最終沒有任何收益,卻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身陷囹圄。因此,要加強法律意識,抵御各種誘惑,拒絕沉迷網絡,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自覺抵御電信網絡詐騙侵害的同時避免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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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侯恩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