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駐馬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規劃區內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駐馬店市城鄉總體規劃(2012~2030年)所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有集體建設用地變性為國有用地而未實質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經營性用房。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仍在使用集體建設(宅基地)或原有集體建設用地雖已變性為國有土地但未實質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并以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 因城市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中村改造及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區、物流園區建設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堅持以人為本、惠民利民的原則。在實施房屋征收前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實好安置用地,確保補償、安置資金及時到位。
第五條 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審批、監管、指導、考核等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市、區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國土、住建、規劃、房管、財政、工商、公安、監察、審計、法院、法制、信訪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參與支持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確需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受理)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二)國土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性質的證明材料。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未完待續)
市中心城區重點項目征地拆遷相關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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