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胡斌 通訊員 肖婉豫 張培雯
身邊的事兒
2024年7月15日晚,天降暴雨,李女士駕駛自家車輛在小區內正常行駛時,小區的圍墻因被雨水沖刷突然倒塌,砸斷了小區的路燈桿,路燈桿倒下,砸壞了李女士的車輛。
經調查,倒塌的圍墻由某住房開發建設中心于1998年修建,被砸斷的路燈桿由該小區物業公司實際管理。李女士認為,某住房開發建設中心、小區物業公司均未盡到維護義務,需對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遂向許昌市魏都區法院起訴,要求某住房開發建設中心、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車輛維修費1.2萬余元。
訴訟中,小區物業公司辯稱:暴雨天氣屬于不可抗力,而倒塌的圍墻不屬于該公司的管理范圍。某住房開發建設中心未應訴。
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筑物倒塌致損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擔責。案涉圍墻雖最初由某住房開發建設中心建造,但該公司營業執照已于2013年被吊銷,且小區物業公司自1999年起實際接管小區并持續使用、管理小區圍墻,故某住房開發建設中心對李女士的損失無須擔責。小區物業公司作為圍墻的實際使用方及路燈桿的直接管理人,在有關部門發布極端天氣預警后,未及時加固或檢修小區圍墻及其他設施設備,且未能提交日常維護記錄證明其無過錯,應對李女士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李女士車輛維修費1.2萬余元。
法官提醒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小區公共設施的實際管理人,對小區的圍墻、路燈桿等構筑物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應盡到日常檢修維護義務,尤其在有關部門發布極端天氣預警后,應及時排查隱患、采取加固措施。若因管理疏忽導致他人人身財產受損,物業服務企業需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警示物業服務企業:須建立常態化設施巡檢維修機制,若疏忽大意或心存僥幸,以為可以逃避管理職責,最終將付出代價。
建設單位移交設施后,如能證明管理權屬轉移,可免除相應責任。
業主遇到類似情況,需固定現場證據、保留報警記錄并保存維修票據,必要時,可通過專業評估確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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