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王海鋒 通訊員 郭琨 何川 朱小旭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的一天,程某與唐某在鄧州市某駕校考場參加科目二考試。考試完成后,二人均將車輛駕駛到考場停車點。唐某停車時,錯將油門當成剎車踩,撞到前方程某駕駛的車輛,造成程某受傷的事故。事故發生后,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9300余元。其間,唐某墊支了部分醫療費。
因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程某訴至鄧州市法院,要求唐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訴訟中,唐某申請追加其所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培訓其駕駛技能的駕校、提供考試場地的駕校為被告。
判決結果
鄧州市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唐某駕駛的考試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故應依法追加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因無證據證明培訓唐某駕駛技能的駕校、提供考試場地的駕校對事故存在過錯,且該案賠償數額較小,故法院不將兩所駕校追加為被告。
關于本案責任劃分問題,因事故系唐某駕車時操作不當造成,程某并無過錯,故本案事故應由唐某負全部責任,程某無責任。根據程某提交的證據,法院依法核定程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因案涉車輛投有交強險,故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關于交強險的適用問題。雖然本案事故發生在科目二考試場地內,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以外”范疇,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此類情形可比照適用關于交強險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明知被保險車輛系駕校學員培訓考試用車,應當預見學員在考試時尚未取得駕駛證,有導致事故的風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責任主體認定問題。事故發生在科目二考試期間,考試車輛完全由考生唐某獨立操控,不允許教練指導,駕校也無法實際控制車輛運行。在此情況下,要求培訓駕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提供考試場地的駕校已證明其場地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唐某亦未能舉證證明場地提供方存在過錯,故兩所駕校不承擔責任。
關于訴訟程序處理問題。鑒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在交強險限額內,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提高訴訟效率,法院依法駁回唐某追加兩所駕校為被告的申請。這種做法既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又能確保糾紛得到高效公正解決,充分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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