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河南省境內黃河干流及南洛河、沁河、金堤河等主要支流禁漁,時間持續至7月31日。
黃河禁漁期制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設立的一項重要漁業資源養護制度。2018年,原農業部發布《關于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實施為期3個月的流域性禁漁期制度,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黃河水生生物資源恢復。
為養護黃河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農業農村部統籌考慮資源保護、漁業發展、漁民生活和執法能力等因素,本著“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從2022年起對黃河不同河段實行不同的禁漁期制度。
此次黃河禁漁期制度的調整,延長了禁漁時間、擴大了禁漁范圍。根據通告,黃河河源區及上游重點水域從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實行全年禁漁,黃河寧夏段至入海口禁漁期延長一個月,即由4月1日至6月30日延長為4月1日至7月31日,以進一步加強黃河水生生物資源養護。
根據《河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2025年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禁漁期內禁止除休閑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因科學研究和人工繁育等活動需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通告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嚴重違反規定或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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