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賈鵬虎 通訊員 劉曉艷 劉亞茹
暑假期間,越來越多的人將外出游玩作為釋放壓力、調節情緒的方式。不過,游玩中一旦受傷,責任又該如何劃分?7月30日,河南法治報記者從清豐縣法院了解到,該院六塔法庭日前審理了一起學生假期滑雪意外受傷而引發的賠償案件。
身邊的事兒
原告馮某系某職業技術學校的一名學生,2025年1月26日,原告通過抖音平臺購買了被告某公司經營的滑雪場門票,在滑雪游玩中不慎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右側鎖骨粉碎性骨折,住院9天,醫療費共6919.11元。原告將某公司訴至清豐縣法院,要求某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40419.55元。
清豐縣法院六塔法庭經審理認為,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經營的滑雪場地面有明顯的坑洼,且被告既無法證明向原告講解了安全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更沒有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故被告某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成年人,在游玩前應對游玩環境有查看、檢查及現場是否能安全滑雪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原告在游玩過程中疏忽大意導致摔傷,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某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任。
法官提醒
滑雪是一項高危險性運動項目,對于滑雪者和經營者來說,都負有高于一般運動的注意義務。每個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暑假期間,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外出游玩要時刻注意人身安全,參與任何游玩項目都要量力而行,嚴格遵守游玩規則和注意事項,只有充分保護好自己的安全才能在游玩中感受到更多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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