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新就業形態勞動用工模式下的勞動關系爭議糾紛。
蘇州某公司系某互聯網平臺的運營公司。小趙系該互聯網平臺騎手。蘇州某公司與濟南某公司簽訂項目外包協議,委托濟南某公司完成蘇州區域內的客戶送件任務。濟南某公司遂將其未蓋公章的勞動合同放置在蘇州某公司處,騎手在勞動合同上簽完字后,由蘇州某公司寄回濟南某公司蓋章。小趙的工資自入職起一直由江西某公司發放。濟南某公司另行委托河南某公司為小趙購買了團體意外險。2018年8月,濟南某公司與蘇州某公司結算的服務費名單中包括小趙。蘇州某公司將小趙已經簽字的勞動合同郵寄至濟南某公司蓋章,但濟南某公司并未加蓋公章。
2018年9月,小趙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向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因仲裁請求未予受理,故訴至姑蘇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勞動關系應重點審查建立勞動關系合意。濟南某公司將空白勞動合同放置在蘇州某公司的行為,實質是向騎手發出訂立勞動合同要約,且騎手工資系由濟南某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發放,騎手的勞動成果亦由濟南某公司實際享有,故判決確認小趙生前與濟南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濟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偉)
法官說法
在傳統用工模式中,勞動者的工作安排、工資發放、保險繳納等,專屬于一個用人單位執行。但在新就業形態勞動用工模式下,生產要素出現拆分至諸多企業等態勢。不少平臺設立企業將人事管理、業務管控、資金支付及工資結算等事項通過外包方式拆解給不同要素企業掌控負責。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發生傷亡事故后,不同主體之間相互推諉,導致勞動用工主體與法律關系難以界定,需要通過法院主動追加訴訟主體進一步查明案情,導致案件審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舉步維艱。
本案中,法院著重審查合同訂立過程、工資支付方式、主營業務內容等,排除江蘇蘇州、江西、河南眾多參與要素支配公司在確定法律關系時的干擾,徹底查清與從業者建立勞動關系合意相對人、委托支付工資主體及勞動成果享有者均為濟南某公司的待證事實,從而認定濟南某公司為勞動關系主體,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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