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利用廢舊電瓶非法煉鉛,產生大量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近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楊某、林某在桂陽縣承租郴州某金屬制品公司的廠房從事廢舊電瓶鉛頭提煉,被告人康某負責財務管理。楊某、林某通過廣西某商貿公司、河北某再生資源公司從湖南某金屬回收公司共購買830余噸廢舊電瓶鉛頭運輸至承租廠房進行提煉。
2023年5月25日,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桂陽分局在該廠房查獲130.18噸廢舊電瓶鉛頭、鉛錠成品13塊。案發后,暫扣楊某10萬元;楊某、林某、康某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10403.4元。
經鑒定,楊某等人污染環境的現場固體廢物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涉案固體廢物應參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HW31含鉛廢物”—“非特定行業”—“900-052-31”—“廢鉛蓄電池及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進行管理。
2023年10月29日,楊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勸說康某、林某主動投案。
另查明,林某、康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楊某、林某預繳納罰金1萬元,康某預繳納罰金5000元、退繳違法所得2.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林某、康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林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康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康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康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協助公安機關勸投同案犯林某、康某,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林某、康某積極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預繳納罰金,被告人康某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危險廢物處置不當,會對水流、土壤等環境造成長期的深遠影響。涉及危險廢物產生的相關單位及人員,要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注重環境保護,不要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將危險廢物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專業處置,避免在后續處理流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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