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賈鵬虎 通訊員 劉瑞珍
身邊的事兒
王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王某因征信問題無法貸款購車,便于2023年5月找到李某,提出以李某的名義購車,并以李某的名義與某銀行、某汽車公司辦理相關貸款、抵押手續。李某表示同意。
王某貸款購車后,未及時償還貸款,某汽車公司按照約定代償10萬余元后,以李某為被告訴至清豐縣法院,要求李某償還10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辯稱,案涉車輛實際由王某使用,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王某因征信問題與李某私下協商,由李某作為購車人向銀行貸款的行為系惡意串通,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案涉車輛實際雖由王某使用,但某銀行、某汽車公司并不知情,案涉抵押合同、代償合同對李某、某銀行、某汽車公司均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其在案涉合同上簽字捺手印的后果,故李某作為合同相對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某汽車公司10萬余元。
法官提醒
同意他人借名買車雖說是幫了他人的忙,可一旦他人不按期償還貸款,友情、個人信用雙雙“塌房”的風險就大大增加。此外,車輛登記所有人、實際所有人不一致,還可能引發車輛所有權糾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借名人也會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法官提醒:借名買車不可取,糾紛隱患隨時起,親戚朋友求幫忙,敬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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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