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心慈 作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守護千家萬戶飲水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這種分級管控力求確保每一滴水從源頭到終端始終處于嚴密保護之中。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違規經營漂流項目的行政案件,判決駁回項目經營者的訴訟請求。
某旅游公司與某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合作協議,開展漂流項目。2019年8月,某生態環境局在檢查時發現該建設項目位于一處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遂予以立案調查。其間,某生態環境局責令某旅游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19年11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某旅游公司于2019年8月停止了經營。2020年2月,原漂流項目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調整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某旅游公司見機又于2020年7月擅自在原址重新經營漂流項目,項目內建有游客服務中心、淋浴房、廁所、蓄水池、化糞池、水泵房及漂流皮艇存放場地等。某生態環境局于當月發現后作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某旅游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0年8月經現場檢查,未再發現環境違法行為。
2022年12月,某旅游公司向海曙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某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責令改正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預期經營收入。法院審理認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是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自行改正違法行為的告知,屬于作出最終行政決定前的階段性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故裁定駁回某旅游公司的起訴。某旅游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形下,考慮到環境主管部門最終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將責令改正行為定性為階段性、過程性行為并無不當,但本案審理過程中,某生態環境局已經明確不會對某旅游公司的案涉行為作出后續行政處罰,涉案《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已產生終局效力,某旅游公司有權對此提起訴訟。故寧波中院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海曙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經營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案涉漂流項目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生活污水雖然會排入生態化糞池,但生態化糞池中的污水依然會以自然滲排的方式排入保護區內,不能排除相關廢水進土壤后對周邊水域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且運輸漂流皮艇的過程中亦會排放廢氣,也會威脅飲用水安全,故應認定案涉項目屬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某生態環境局認定某旅游公司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并投用排放污染物的漂流項目,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并未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行為,亦無需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某旅游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旅游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寧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建議某生態環境局在今后的執法工作中要加強閉環管理,對違法情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杜絕違法行為反復發生。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食以水為先,水以凈為本。安全的飲用水水源不僅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還關系到社會穩定、國家安全,而水源地則是確保飲用水安全優質的源頭。本案中,某旅游公司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漂流項目,產生的污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均會污染水源、影響生態,直接威脅群眾飲用水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對其作出案涉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生態環境事關民生福祉,綠水青山離不開司法護航。任何污染飲用水水源地的行為,行為人都要根據實際案情和結果承擔相應民事、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若觸犯污染環境罪,將面臨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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