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尹志丹通訊員雷永翠
基本案情
老孫夫婦年逾七旬,兩個兒子均已成家立業。長子孫某甲靠種地、賣菜為生,次子孫某乙常年在外務工。老孫夫婦每月各有養老保險120元,兩人共有地畝補貼每年約100元,老孫名下有存款18萬元。老孫夫婦長期與孫某乙一家共同生活。
孫某甲以父母偏心、自己成長過程中一直受到不公平對待,且父母經濟能力尚可、自己經濟困難為由,一直未對老孫夫婦盡到贍養義務。
因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老孫夫婦以孫某甲、孫某乙為被告,訴至周口市淮陽區法院,要求兩個兒子每人每月各支付贍養費1000元;兩個兒子為老孫夫婦建造三間房屋及院落;老孫夫婦的醫療費由兩個兒子平均分擔。案件經承辦法官與當地村委會聯合調解多次,當事人均未達成一致意見。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老孫夫婦年事已高,日常收入微薄,經濟上需要供養,生活上需要護理,其子女均有贍養義務。
根據老孫夫婦的身體健康狀況、當地經濟水平、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法院酌定孫某甲、孫某乙每人每月向老孫夫婦共支付贍養費600元。
關于老孫夫婦要求兩個兒子建造三間房屋及院落的問題,法院經詢問當地村委會查明,老孫夫婦長期與孫某乙共同生活,已有住所,且老孫夫婦名下無宅基地,不具備建房條件,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老孫夫婦要求兩個兒子承擔醫療費問題,可待醫療費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孫某甲、孫某乙每人每月向老孫夫婦共支付贍養費6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孫某甲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該案后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為:父母偏心,子女是否可以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父母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存在偏心、過去的撫養方式存在不公,不是子女免除贍養義務的理由。本案中,老孫夫婦已經將兩個兒子撫養成人,即使真的在撫養過程中存在偏向次子孫某乙的問題,也不能免除長子孫某甲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
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為:父母有錢而子女經濟困難,子女是否可以拒付贍養費。
父母的經濟狀況(如擁有存款、享有社保等)是確定贍養費具體數額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但絕非子女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的“擋箭牌”。父母有存款,可能意味著其應對突發風險的能力稍強,但這不能改變子女的贍養義務。
子女自身經濟困難,可以成為請求法院在確定贍養費具體數額時酌情減少的理由,但不能成為完全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借口。贍養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經濟支持是一個重要方式,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樣不可或缺。
本案中,老孫夫婦有養老保險、地畝補貼和存款,孫某甲收入不高且經濟負擔較重。父母對個人財產享有自主分配權,不管是出售還是贈與他人,子女都無權干涉。孫某甲不能以父母有經濟能力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法院綜合考慮后,酌定孫某甲、孫某乙每人每月向老孫夫婦共支付贍養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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