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被告人徐某因利用“走私客”套購免稅卷煙并銷售牟利,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徐某經營一家商店,但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間,徐某多次在霍爾果斯市雇請“走私客”,以隱蔽方式將226條卷煙從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走私入境。此外,徐某還從他人處收購253條卷煙,并將走私與收購的共計479條卷煙陸續售予他人,銷售金額達64015元,非法獲利4790元。2023年7月至11月,徐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法,將526條卷煙走私入境。2024年2月1日,徐某委托他人運送該批卷煙前往阿拉山口市,途經博樂市五臺公安檢查站時被查獲。經阿拉山口海關核定,徐某前后走私卷煙,偷逃稅款高達101834.9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利用“走私客”套購免稅卷煙,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同時,其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走私及收購的卷煙進行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其以牟利為目的,兩種犯罪行為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應擇一重罪處罰。法院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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