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草案新增多項措施嚴厲懲處各類網絡犯罪。其中,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草案擬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
編造虛假險情、疫情、警情、災情擬入刑
草案擬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除此之外,針對網絡犯罪行為的新情況,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刑法有關網絡犯罪的其他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設網站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或將追究刑事責任
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此外,還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國平:用法治引領規范網絡行為
中央網信辦提出,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的要義是發揮法治對引領和規范網絡行為的主導性作用,重點是按照科學立法要求加強互聯網領域的立法,關鍵是嚴格執法,基礎是按照全民守法要求,引導網民尊法守法,做“中國好網民”。這不僅準確號到了當前互聯網發展的“命脈”,更為具體推進互聯網法治化提供了現實舉措。
“掃黃打非”等專項行動凈化網絡空間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不能忘記的是,網絡空間的自由活動是為了互聯網積極健康發展,廣大民眾暢享其便。而非某些利益熏心者背離法治、為所欲為的絕對自由。信息社會下,法治中國的建設更是離不開互聯網空間法治化的同步推進,這一點無例外可言。
無論大V還是草根 只要觸犯法律都要受到嚴懲
要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就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網上網下兩種資源。我們必須按照這個思路加快網絡空間立法工作,盡可能快、盡可能多地縮小乃至消弭網絡空間所存在的法外之地。同時嚴格執法、不“走后門”、不“開天窗”。無論是網絡大V還是普通草根,無論是知名社區還是小眾論壇,只要敢于觸犯法律的邊界,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前段時間,有關部門對傳謠造謠的網絡“大V”的打擊和對利用網絡新聞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的懲治就說明了互聯網絕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法治化不是紙上談兵,而是實實在在、隨時隨地的監督與懲治。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網絡空間的法治化,是一項立體化、網絡化、多樣化的建設。網絡空間里的主角,歸根到底還是6億多網民。沒有全體網民自覺地尊法守法,網絡空間的法治化也將不可避免地寸步難行、難以落到實處。
網民是網絡法治化的建設者和參與者
“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為數眾多的中國網民正是網絡空間法治化不可或缺的建設者和參與者,是互聯網法治建設落地生根、保持活力的根本所在和力量源泉。按照管理部門的思路,一方面,要積極立法、嚴格執法,逐步建立網民和網上組織信用記錄來完善守法誠信的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網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為。另一方面,廣大網民也應當將法治精神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網絡空間有所為、有所不為,自覺爭當尊法守法的中國好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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