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慈善公益組織作為一種新型的慈善組織形態,因其運用網絡技術構建了一個網民可以足不出戶、放心便捷行善的網絡平臺,受到越來越多的網民關注,已成為社會慈善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滿足了現實中不斷擴大的公益需求,實現了對政府和市場的有益補充,推動全民公益成為現實。
此次審議的《慈善法》草案從立法層面為網絡慈善立規矩,對于規范網絡募捐行為,保障網民捐贈合法權益,提升網絡慈善公信力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由于網絡慈善公益的特性,我國網絡慈善公益組織尤其是以青年人居多的網絡草根組織發展仍然面臨困境。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合法身份的確認。
《慈善法》草案明確指出,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登記,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且須符合“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有必要的財產”、“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等條件。雖然并未對設立慈善組織需要滿足的具體財產數額和有關條件進行規定,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而網絡草根慈善公益組織大多沒有固定住所,也沒有固定的活動資金,其活動多是自發組織、自愿參加,成員也多是兼職的志愿者且較為分散,沒有專職工作人員,這就導致很多組織無法通過登記準入門檻。不僅如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也就是說,在同一行政區域的某個業務領域范圍內,慈善團體只能有一個。不同于傳統慈善組織,網絡草根慈善公益組織多數是由有著共同興趣愛好的普通網民自發組織而成。因此,業務同質或相似在所難免,且不在少數。由于上述登記注冊條件的限制,這些組織將無法取得合法身份,盡管有開展公益活動的網站平臺,但其活動將會被視為非法。
雖然《慈善法》草案同時規定“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即使沒有登記,也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但并未明確指出“力所能及”的涵蓋范圍。因此,在《慈善法》語境下,這些網絡草根組織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如何在“合法”意義上體現,使活動在法律規定界限之內,是一個亟待厘清和解決的問題。
對于網絡草根慈善公益組織,運行透明化和規范化固然重要,但合法身份的取得更為關鍵。制度化和標準化是良好的現代社會管理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給予網絡慈善公益合法的地位是國際通用做法。慈善立法應是規范引導而非“一刀切”。政府應以更開放的態度對待網絡草根慈善公益組織,在法治框架下,因地制宜,不斷推進慈善與網絡的有機融合,從根本上解決網絡慈善公益組織身份問題,賦予其更寬廣的發展空間。
為此,應在遵循《慈善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盡快出臺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網絡慈善公益的性質和地位,并對網絡慈善公益組織的登記注冊制度、主管部門、主體資格、活動范圍等方面做出詳細的規定,提高法律的層級性和可操作性,引導其合法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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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劉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