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7日就網絡安全法草案作匯報時表示,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不作列舉,可由國務院制定配套規定予以明確。
對此,二審稿規定,國家對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審稿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和重要業務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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