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掃黃打非”辦接到線索,協調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和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對該線索進行核查。經查,該印刷廠擅自印刷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出版物。其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印刷廠處以罰款21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印刷業管理條例》(節選)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條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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