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前我縣新型肺炎疫情的復雜情況,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平輿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限制機動車上路行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時間
自2020年2月4日0時起執行,解除時間另行通告。
二、限制通行區域
全縣行政區域內,除縣域內高速、國道、省道之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區及縣鄉村所有道路),另我縣臨市、縣界的卡點所有車輛(持有省、市、縣三級疫情指揮部發放通行證的車輛除外)一律勸返。
三、限制通行規定
(一)禁止范圍:所有私家車、貨車、面包車、三四輪車(電動車)、新能源汽車、農機車、工程車和未持有《平輿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車輛通行證》的公務用車。
(二)縣城區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旅游包車等一律停止運營。
(三)為保障城市生產、生活正常運轉,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應急指揮車等應急車輛;
2.在公安部門有備案且車身噴涂有郵政、通訊、燃氣、供水供油、供電、環衛、市政、銀行押運以及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和道路清障等專用車輛;
3.運送糧油、蔬菜、肉類、水果、飲用水等民生物資和飼料、獸藥、疫苗等農業生產資料以及運輸疫情防護物資、應急救災物資的進城車輛、過境車輛和物流車輛;
4.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有平輿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統一印發通行證的工作車輛;
6.持村級或居委會證明需到醫院就診的車輛;
7.上級部門明確規定可以通行的車輛。
四、通行證辦理規定
對允許上路行駛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車(含公務用車),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統一發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車輛通行證》。需辦理通行證的,各鄉鎮、街道和縣直各單位憑單位證明,統一到縣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理,每個鄉鎮限辦5張、每個街道限辦10張,指揮部成員單位限辦2張,其他縣直各行政企事業單位限辦1張。
望廣大市民和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對違反本通告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為,由縣公安交警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特此公告。
平輿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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