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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時間:2025-03-11 08:20:49|來源:網絡整理|點擊量:10701

              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駐馬店市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應具備滿足最低經營需求的基本設施條件,形成初步的經營業態。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綜合考慮行政區域范圍內零售點存量、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實行市場單元內數量調控管理:將轄區劃分若干市場單元,設定并動態調整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指導數;零售點設置以指導數為上限,達到上限的,按照“退一進一”原則,根據排隊輪候順序依法受理。

              第六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第七條 本轄區內零售點的總體布局規劃實行“間距+總量+限制性條款”組合模式。

              第八條 根據區域位置、人口消費結構、人口密度、商業活動特征、特殊環境差異等因素將駐馬店市區劃分為:城區區域和鄉鎮區域。

              第九條 間距限制模式

              在市場單元內數量調控管理基礎上,各市場單元內新設零售點應同時滿足間距要求,本轄區內的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不受距離限制及放寬情形的除外)。

              第十條 總量限制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場單元內數量調控管理基礎上,不受本規劃第九條間距限制。

              1.特殊場所的零售點設置:

              (1)汽車站、火車站、高鐵站候車廳內,每個候車廳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2)大專以上院校,根據該院校師生總人數設置零售點,3500人以下可設置1個;3500人以上的,以此為基數,每超過3500人可增設1個,余數達 2100人以上的按 3500人計算;

              (3)客房達到5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

              (4)封閉式旅游景區、度假村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區)單側,可設置1個零售點;

              (5)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以出租柜臺(攤位)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大型商場、購物中心,超市和綜合娛樂服務所在樓層,每區域樓層可設置1個零售點;

              (6)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不含各樓層隔層、夾層、倉儲、辦公、樓梯等非營業性質面積),可設置1個零售點。

              2.因行政區劃調整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的。

              3.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因持證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持證人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自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注銷后90日內,持相關證明重新申請零售許可證的。

              (二)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其他類業態,設置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轄區持證商戶總量的1.5%,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辦理,并受本規劃第九條間距限制。

              第三章 放寬情形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場單元內數量調控管理基礎上,其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5米:

              (一)殘疾人、軍烈屬。

              1.持有殘疾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工商戶首次申請的;

              2.持有軍烈屬優待證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工商戶首次申請的。

              (二)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原持證人在以上客觀原因發生后90日內提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四)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導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門等情況,以及合理布局標準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不符合相關要求,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第十二條 單獨經營雪茄煙(不經營卷煙)的商戶不受總量和間距限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限制距離除外),經營范圍增加卷煙的,應當受總量和間距限制。

              第四章 不予設置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一年內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六)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經消防等職能部門認定的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

              (十)城區中小學校學生日常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200米以內的,鄉鎮中小學校學生日常依法可通行的主要出入口100米以內的,城區和鄉鎮幼兒園學生日常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30米以內的(出入口不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貨運通道、常年關閉的出入口等);可向學校、幼兒園內銷售卷煙的窗口、柵欄等情形的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

              (十一)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審批發放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十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范圍且經營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企業除外;

              (十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十五)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十六)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局、省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劃所稱“城區區域”是指板橋路以南、汝河大道以北、中原大道以西、高鐵鐵路以東,上述所圍區域。“鄉鎮區域”是指除城區范圍以外的區域。

              第十五條 本規劃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經營場所若不是商業門面,但實際改裝為經營場所的,應具備商業門面的特征,且消費者可自由出入,經營場所應與住所無相互連接的門。

              第十七條 本規劃所稱“間距”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與參照零售點或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距離測量時,以依法按照交通信號可通行的最短距離為標準,按照兩個參照點最近一側的門沿進行測量,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建筑物等設施或禁止性道路標線)。

              第十八條 本規劃所稱“優待證明”引用《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退役軍人部發〔2021〕67號)的“優待證”含義: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

              第十九條 本規劃所稱“中小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含義: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且正常開展教育教學工作。

              “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見《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頒布)。

              “專門學校”: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劃所稱“幼兒園”指具有幼兒園性質的學前教育機構,且正常開展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所稱的“以內”、“以上”、“不低于”、“不得超過”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由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駐煙〔202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間距測量標準

              2.駐馬店市區市場單元布局信息目錄

              附件1

              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

              經營場所間距測量標準

              一、《規劃》中“距離、間距”指新申請方與測量參照物之間,按“邊對邊”原則測量的可通行最短距離。測量參照物指周邊最近的持證零售戶或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通勤出入口。現場核查新申請方與參照物之間的測量以“不違反交通規定、可通行最短距離”為總體原則。具體場所測量示意圖如下:

              1.申請方和測量參照物在同一側馬路的,參照圖1測量,距離=a。

              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2.申請方和測量參照物在馬路兩側,馬路中間設有隔離帶的,從隔離帶最近開口處作為測量通道,參照圖2測量,距離=a+b+c。

              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3.申請方和測量參照物在馬路兩側,馬路中間沒有隔離帶但是有斑馬線的,參照圖3測量,距離=a+b+c。

              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4.申請方和測量參照物在馬路兩側,馬路中間沒有斑馬線或者隔離帶的,參照圖4測量,距離=a。

              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5.申請方和測量參照物處于馬路拐角位置,參照圖5測量,距離=a+b。

              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四、本測量辦法由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如遇本辦法未明確測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時,其測量方法由駐馬店市煙草專賣局確定。

              附件2

               

              駐馬店市區市場單元布局信息目錄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正文).doc (412.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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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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