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毆打受傷后起訴要求賠償,獲賠2000余元的同時被罰款1萬元?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的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給予司法制裁。
周某因瑣事與路人宋某產生口角。宋某使用拳頭對周某實施毆打,造成周某頭臉部多處受傷。經報警處理,公安部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周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公安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宋某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300元的處罰。周某向越秀區法院起訴,要求宋某向其支付治療費及鑒定費用共3.2萬余元。
經辦法官在審查證據材料時發現,周某在某三甲醫院就診的病歷、付款憑證齊全,支付費用約1400元。但其后在廣州市白云區某醫院就診的證據,僅提供了4張發票,未能提供相應的病歷材料予以輔證,而發票載明的檢查項目包括磁共振、PET/CT、鼻子醫療手術及補牙等,合計3萬余元,費用較高且與周某的傷情不相符。經法官多次詢問,周某均稱無法提供病歷等其他材料。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向該醫院發函調取周某的就診材料。該院復函明確周某在發票載明的時段內在該院未有相關就診記錄,上述4張發票亦非該院開具。
法官隨后就上述情況再次進行詢問,周某仍堅持上述發票均為真實,且其確有到該醫院看病,看病后所付費用均是通過現金支付。
經法官解釋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擾亂司法秩序、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后,周某主動向法院提交悔過書,稱該發票是通過不法渠道所得。
越秀區法院審理后判決,宋某需向周某賠償醫療費1400余元及鑒定費800余元。同時,因在本案訴訟期間,原告周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法院依法對周某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決定。該判決現已生效。
經向周某送達決定書并再次對其進行訓誡后,周某深刻反省,并主動向法院繳納了相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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