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涂改身份證復印件上的年齡租借機動車,轉借給無證人員駕駛后發生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維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無證駕駛人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將車轉借給無證駕駛人駕駛的第二承租人郭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涂改身份證租車的第一承租人魏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未審核租車人信息的出租人倪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2024年2月,為了幫朋友郭某租車,17歲的魏某將身份證復印件上年齡進行涂改,謊稱已成年,以自己名義從倪某處租得一輛機動車后,交給郭某。郭某拿到車后先交由同伴駕駛至某小區,邀請無駕駛證的張某一同上車。張某接手駕駛,行駛路途中因轉彎速度過快,發生車輛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車輛損壞嚴重。事故發生后,由于張某屬于無證駕駛,未報警處理,車輛被拖至汽修店。因各方就賠償金額以及責任比例未能協商一致,車輛所有人汪女士(倪某的母親),將魏某的監護人、郭某、張某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經張某申請,法院追加倪某為被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導致汪女士遭受車輛維修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被告張某作為車輛的駕駛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郭某作為第二承租人從魏某處租到車后,即對車輛享有管理控制權,其雖未駕駛車輛,但未了解清楚張某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便交由其駕駛,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魏某作為第一承租人,明知自己未成年,卻涂改身份證復印件上的年齡后,從倪某處租到車輛,又在未取得倪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租給郭某,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倪某作為車輛出租人,在租車前沒有審查魏某的駕駛資格及身份證原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也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行為對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因魏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一審判決后,郭某不服,以其未駕駛車輛,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蕪湖中院提起上訴。
蕪湖中院審理后認為,郭某作為第二承租人,直接導致無資質人員駕駛車輛,賠償責任比例應高于第一承租人,基于各方當事人在租車鏈條中的地位、作用,一審酌定賠償比例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機動車連環租借的情形下,各個環節的車輛管理人均負有對車輛本身的管理義務和對駕駛人的審查義務。如果其中一環節的車輛管理人未盡到相應的車輛管理義務,當租用車輛發生事故時,盡管其未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但其亦無法切斷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事故的損害結果負有一定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成年租車、借車導致的事故頻發,租車行業要嚴格審核承租人資質,杜絕未成年人和無證人員用車。監護人也要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與法律意識培養,引導其樹立正確的行為準則,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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