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網絡購物盛行,當直播間主播打出“最后一小時”“全網最低價”“最后一百單”等促銷用語,以網絡直播形式實時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展示宣傳,在讓消費者得到新的購物體驗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形。部分電商存在以假亂真、以次充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價格欺詐、售后不到位等行為,面對這些行為,消費者應如何維權?讓我們通過廣西扶綏縣人民法院的案例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
2024年12月20日,韋某通過某網購平臺直播間,以949元購買了1個金戒指,商品名稱為“黃金戒指男女款999足金情侶對戒,13號,1.5g”。收到商品后,韋某感覺戒指材質與直播間宣傳的不一樣,于是向商家詢問戒指的材質,商家并未作出回應,僅智能答復可申請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后,就不再與韋某進行溝通。
韋某隨后委托某金銀珠寶首飾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其購買的戒指,檢驗中心鑒定結果為:戒指檢驗結論總質量2.45g,金含量:422.4‰,銀含量577.5‰。韋某認為商家涉嫌虛假宣傳、售賣假貨屬欺詐行為,于是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退回貨款并作三倍賠償及賠償鑒定費等。
扶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據此,當事人一方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另外,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認定為欺詐。
本案中,商家向韋某銷售的案涉戒指其宣傳及標題均為999足金,與檢測報告中的檢測結果銀含量超過金含量不符,商家存在故意告知商品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商品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下單購買,騙取消費者價款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故對韋某主張商家退還貨款并按涉案商品價款的三倍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扶綏法院依法判決商家退還貨款、支付賠償款共計3796元。
法官提醒:
如今消費領域新業態蓬勃發展,各種購物平臺大量涌現,人們在享受網絡購物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一系列消費糾紛也不斷增長。部分商家和主播為了追求銷量和人氣,往往會對自己商品的品質、價值、材質進行夸大宣傳,對商品的實時庫存作饑餓營銷,使用濾鏡和特定角度展示商品,從而使消費者陷入貨不對板等誤區。
對此,請廣大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應當盡量選擇證照齊全、經營時間較長、誠信度好的商家,購買前多了解產品的有關材質、成份等信息。若遇到虛假宣傳等問題時,要及時保存證據,以便于后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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