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高溫津貼發沒發?用人單位要舉證!
近期全國多地高溫來襲,“高溫津貼”的話題受到關注。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現,在主張高溫津貼的一些勞動爭議中,有的勞動者訴求獲支持,有的被法院駁回。律師表示,此類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需負主要舉證責任,證明其支付的高溫津貼符合法定要求。
高溫津貼訴求獲支持
王某2024年6月受雇于重慶某建筑公司,從事露天鋼筋捆扎工作。公司以“提供免費涼茶、藿香正氣水”為由拒絕發放高溫津貼,并在王某多次索要后于當年8月底將其辭退。
據重慶偉盟律師事務所蔡增針律師介紹,其通過收集王某每日戶外工作視頻、2024年6月至8月當地氣象局高溫預警記錄共32天氣溫在35℃以上,并調取考勤表,證明王某高溫日出勤率達100%。
王某隨后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并提交證據,要求責令公司支付津貼,并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補發高溫津貼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認定,公司未證明已采取降溫措施或支付津貼,須補發900元并補償225元;公司辭退王某違法應支付賠償金1.5萬元。公司不服起訴后,兩審法院均予以駁回。
李某是重慶某食品廠烘焙車間操作工,2024年7月車間溫度持續超35℃。公司聲稱“已裝風扇,溫度達標”,拒絕發放高溫津貼。李某因中暑就醫后投訴至當地人社局未果,委托律師起訴。
庭審中,李某提供了第三方檢測報告(爭議期間實測溫度36~38℃)及證人證言,推翻了公司關于“有效降溫”的主張,并提交李某中暑病歷。而公司卻未能提供車間溫度監測記錄的證據。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2024年6~8月高溫津貼共計900元。該案判決還促成當地人社局開展專項檢查,推動5家企業補發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訴求被駁回
在高溫津貼該不該發放的糾紛中,也有勞動者起訴被駁回的情況。重慶墊江人冷某是渝北區某物業公司保安,冷某稱,作為值守的門崗,應物業公司的要求,門崗室的窗門不能關閉,造成室內外的溫度一樣,冷某主張高溫津貼。
法院審理認為,冷某的工作地點位于崗亭內,且安裝有空調,即使如冷某所稱,工作時崗亭的窗戶須保持開啟狀態,但冷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工作場所的溫度處于33℃以上、符合領取高溫津貼的條件。法院判決駁回了冷某的訴訟請求。
家住重慶市北碚區的吳某,是重慶某駕駛培訓公司教練員,其訴請公司欠付的高溫津貼。
法院認為,吳某作為教練員應當隨車教學,其工作場所主要在車內,車載空調可以將車內溫度降低到33℃以下,某公司無需支付其高溫津貼。
【以案說法】
重慶偉盟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衛東律師表示,在仲裁或法院審理中,用人單位需負主要舉證責任,證明其支付的高溫津貼符合法定要求。若用人單位無法提供清晰、有效的證據(如明確標注的工資條、支付憑證),法庭通常不會采信其觀點,并可能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主張的高溫津貼。
本報記者 李國 本報實習生 唐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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