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適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規范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我市從2015年1月1日起,將對現行的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
取消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事業單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其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事業單位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事業單位法人在公示年度報告前,應當將《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報送舉辦單位進行保密審查,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內容包括:一是《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載事項,二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三是相關資質認可或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及有效期,四是資產損益情況,五是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六是績效和受獎懲情況,七是涉及訴訟情況,八是社會投訴情況,九是接受捐贈資助及使用情況,十是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改革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期由現在的1年調整為5年,有效期截止前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換領新的證書。
登記管理機關將加強對事業單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監管。構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用記錄制度,完善事業單位信用約束機制。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情況、是否按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是否真實以及是否有其他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行為等有關信息記載于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并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信息溝通促進共治,及時將有關情況及信息通報事業單位舉辦單位和相關部門,積極運用部門和行業協會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或評價信息,通過加強部門間情況溝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對事業單位監管的聯動機制。登記管理機關將著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監管。對不按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或故意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以及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他規定的行為,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制度的改革,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促使事業單位各項工作公開、透明,回歸公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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