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為法律權威的維護者,將這種法律意義上的“槍支”流向市場,難道不是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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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某司法拍賣網站上看到,河南新縣法院分別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網上拍賣玩具槍29支。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對此,新縣法院一法官回應稱,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只進行了價格鑒定,未鑒定“槍口比動能”。(澎湃新聞網1月3日)
法院網上拍賣玩具槍屬于司法拍賣,玩具槍的來源基本是司法罰沒。也就是說,持有這種玩具槍很可能是違法的。公安部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那些BB彈玩具槍基本超過了這一標準。
我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擁有這種玩具槍,已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在現實中,有很多人因販賣或者持有BB彈玩具槍被判刑。前幾天,天津一位老太太因為自己的射擊攤上有這類玩具槍,就被法院一審認定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老太太以及很多看了此新聞的人都覺得不合理,但法律卻是鐵板釘釘,這里分歧的根源就是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
可是,在法院拍賣玩具槍事件中,法院來了180度的大轉彎。法院覺得這些槍就是小孩子的塑料玩具槍。即使這些槍不是收繳而來,鑒定其“槍口比動能”也是法院職責所在。如果合規,當然可以買賣。但是,沒有鑒定就直接拍賣,又將相關規定和法律條文置于何地?
法院作為法律權威的維護者,將這種法律意義上的“槍支”流向市場,難道不是執法犯法?不去鑒定就拍賣那些可能是法律意義上的“槍支”,理應依法問責。否則,又把那些因玩具槍在牢獄里度日的人們放在何處?法律權威又何以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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