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工業報社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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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記者網“案件通報”欄目近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工業報社2022年】。全文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工業報社2022年】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2年第1號〕
中國工業報社:
經本機關查明:
你單位以提供“新聞宣傳服務”“軟文宣傳”“專題版面”等形式與3家地方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簽訂“合作合同”“廣告合同”,借此開展有償新聞和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
以上事實有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關于核查《中國工業報》有關問題的情況報告(中工經辦[2020]67號)、徐金寶等6人的調查詢問筆錄、3份合作協議(或合同)和發稿統計及其對應樣報等證據為證。
2021年12月20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家新聞出版署〔2021年第22號〕)。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
你單位開展有償新聞和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違反了《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F依據《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十項、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你單位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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