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記者王鵬、胡浩)記者1日從教育部新聞發布會獲悉,《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于9月1日起實施,六類情形將被問責。
六類情形包括: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四是辦學行為不規范,五是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介紹,辦法明確了問責對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三類,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法追究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
對于問責方式,辦法明確,針對被督導單位,主要采取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針對責任人,主要采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還可采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從業禁止、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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