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青莎 通訊員 韓瑩瑩 張靜
你家小區里有流浪貓嗎?你有沒有給流浪貓喂過食?近日,洛陽市老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流浪貓把小區業主抓傷,喂食者和物業公司被告上法庭。賠償請求會得到支持嗎?來看看法院對這個案件怎么判。
案情:劉女士與張女士居住在洛陽市老城區某小區的同一幢樓,小區常有流浪貓出沒,張女士和其他小區居民有時候會拿些吃的去喂食。
今年6月,劉女士被一只流浪貓抓傷小腿,在醫院治療共花費將近2000元。劉女士認為,張女士經常喂養流浪貓,造成小區流浪貓聚集,應承擔責任;物業對小區流浪貓未及時清理,致使流浪貓傷人事件發生,也應承擔責任。于是,她將張女士、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醫藥費、交通費等費用。
張女士覺得自己只是偶爾喂養個別流浪貓,對流浪貓不構成飼養和管理關系,與小區流浪貓聚集更沒有直接關系。
物業公司辯稱,在小區張貼過《寵物管理規定》,對業主進行過規勸提醒,對流浪寵物進行過管束,也覺得自己沒有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929.5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為什么這樣判?
我國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
本案承辦人說,小區內動物致人損害引起的侵權糾紛,核心問題在于責任主體的認定,而責任主體認定的前提是確定該動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張女士給流浪貓喂食,不代表其對流浪貓享有占有或控制權,也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或管理,此外,劉女士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她的主張,因此,針對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人,理應盡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僅在小區張貼《寵物管理規定》,不能證明其對小區內的流浪動物盡到管束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介紹,雖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對于遺棄、逃逸動物損害責任進行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于流浪動物、無主動物是否屬于遺棄、逃逸動物的認定,以及確定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較大難度。
專家表示,這起案件結合流浪動物經常活動場所的管理人責任確認責任主體,對于小區內流浪動物導致的侵權糾紛責任認定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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