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數字經濟新業態環境下,各互聯網企業蓬勃發展,為國家民營經濟的壯大作出重要貢獻。互聯網企業資金流轉的快速性和靈活性、商業模式的創新性和多樣性、數字技術的專業性和前沿性與互聯網平臺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點交互交織,導致企業內部人員廉潔風險突出。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家推動構建民營經濟組織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為進一步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數字經濟注入法治基因,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近五年來審理的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刑事案件進行了梳理,探索構建互聯網企業腐敗治理制度體系,為新時代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海淀區法院發布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刑事案件白皮書。許鵬攝
銷售經理違規發放折扣券收取經銷商大額賄賂
苑某、柴某于2014年至2017年間,利用擔任某大型科技公司渠道銷售經理的職務便利,私自修改經銷商的進貨數據,違規向多家經銷商發放可用于在銷售系統內部折抵貨款的折扣券,為經銷商謀取不正當利益。苑某非法收受經銷商給予的錢款269萬余元,柴某非法收受經銷商給予的錢款97萬余元。2020年5月26日,柴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當日,苑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二人退賠了被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苑某、柴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苑某犯罪數額巨大、柴某犯罪數額較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苑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柴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二被告人利用公司系統漏洞“監守自盜”,通過修改后臺數據的方式,向不符合資質的經銷商發放大額折扣券,在構成受賄犯罪的同時,也給公司經營造成了難以評估的經濟損失。本案犯罪手段隱蔽,利用公司系統漏洞,不易通過常規防范貪腐手段發現。受賄型犯罪往往伴隨擾亂市場公平秩序、侵害公司經營效益等連鎖效應。公司在利用線上渠道拓展業務的同時,要注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檢測異常交易,科學制定操作流程,嚴控關鍵環節審批,定期復盤核驗,查補漏洞,降低經營風險。
運營人員收廣告費“賺外快”侵占單位錢款
2017年至2020年,劉某利用擔任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經理的職務便利,使用所在公司平臺賬號,以私自發布廣告并收取廣告費用的形式,侵占公司錢款,獲利共計130萬余元。其間,劉某分別與員工李某等五人共謀,對相關賬號進行文案創作等工作。李某等人獲利13萬余元至25萬余元不等。六人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分別與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劉某涉案數額巨大,其余五被告人涉案數額較大,均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劉某有自首情節,其余被告人能如實供述涉案事實,均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不等,并處罰金1萬元至2萬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犯罪手段區別于傳統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的“財產剝奪式”手段,被告人系利用平臺官方賬號的流量資源優勢,私自接“商單”,使用官方賬號為他人發布廣告,賺取廣告費用后據為己有,犯罪手段較為新穎。被害單位現有資產并沒有遭受實際損失,而是“流量利益”被擅自使用。社交媒體平臺的官方賬號屬于平臺資產,因依托平臺流量,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關注度和影響力,潛在的商業價值往往較大。互聯網企業應加強官方賬號的運營管理,優化內容發布審核機制,防止員工利用平臺賬號謀取私利。
餐飲專家索取錢款收受供應商巨額賄賂
高某于2017年2月入職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餐飲專家,全面負責公司餐飲供應商的引入、對接、日常監督、資金結算、合同續簽等環節。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高某向該公司餐飲供貨商北京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和北京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錢款共計1000余萬元,為上述公司在資金結算、合同續簽等環節謀取利益。高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偵查階段,高某親屬代為退繳贓款8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審宣判后,高某提出上訴,并繼續退賠其余違法所得。二審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凍結在案的錢款,依法予以沒收。
本案系海淀區法院近年來審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類案件犯罪金額最大的一件,且不同于互聯網企業貪腐犯罪常多發于一線業務部門的情況,該案發生在食堂中。食堂本是公司給員工的關懷福利卻成為貪腐分子的生財之道,犯罪金額之大令人瞠目,引起較大社會關注。互聯網大廠資金流量大,非核心部門也“大有可貪”,在關注重點業務部門貪腐問題的同時,也要樹立全方位反腐意識,加強部門財務審計,規范供應鏈管理,讓貪腐犯罪無所遁形。
平臺運營人員利用“軟權力”索要收受主播錢款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郭某作為某短視頻平臺主播運營人員,在進行主播管理等工作中,向主播張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錢款共計300萬元,用于購房、購車、網絡游戲、日常消費等。2023年2月15日,郭某自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系短視頻平臺運營人員利用管理平臺主播的平臺“軟權力”,收受和向主播索取賄賂款的案例。被告人系平臺員工,但因具有了管理權,對于主播的視頻內容、業務統計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加上大部分涉虛擬平臺事項管理缺乏客觀評價標準,導致其在運營職位上“大有可為”,一年多的時間內收受賄賂達300萬元。這種行為不僅不利于平臺管理,更容易敗壞行業風氣,影響行業生態。在流量利益巨大的“大廠”,權力變現行為在基層員工中同樣存在,對于具備管理職權的員工,應加強廉潔教育,并制定客觀的業務評價標準,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
聯手防范互聯網企業“蛀蟲”
互聯網企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和風清氣正的行業氛圍。預防和整治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是保證企業和數字經濟市場長足、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海淀區作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數字經濟標桿區,各項信息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各大互聯網企業聚集于此,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也使得企業內部貪腐問題呈現多發態勢,法治的規范、引領和保障顯得尤為重要。
海淀區法院此次發布的多起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例極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案例中,被告人既有在招投標、合同簽署、項目合作、資金結算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合作方好處和回扣的傳統受賄方式,也有為他人在平臺入駐、內容評級、熱搜提報、加V、解封和封禁賬號、流量傾斜等事項中提供便利,為他人獲取隱性準入和競爭優勢,收受他人錢款的新型“平臺權力尋租”受賄方式。而在職務侵占犯罪中,也有相較傳統貪腐犯罪模式更隱蔽的方式,如通過虛假交易刷單騙取平臺補貼款和優惠券,虛增、篡改后臺業務數據騙取平臺獎勵款、推廣費等利用平臺交易規則侵占公司財產的新型手段。
那么如何防范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的貪腐問題?
一方面,需要完善外部制約,構建企業反腐法治屏障。應著重從完善規范體系建設,提高執法辦案水平,落實司法治理與保障層面下手。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的同時,也要時刻關注類案整體情況和案件所反映的企業治理突出問題,融入促推社會治理,探索構建企業貪腐治理法治體系,以高水平審判工作服務保障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另一方面,則需要企業強化內部監督。如通過加強反腐教育、強化內部監督、建立預防機制及加強貪腐懲治等手段來推進互聯網企業廉潔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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