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非法利益,張某在未取得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制作宣稱具有特殊功效的藥酒在集市售賣并贈送藥丸。日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制售假藥案,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以來,張某將從短信好友處購買的雙氯芬酸鈉以及從網絡購物平臺上購買的姜黃、薄荷冰、發熱劑等材料混合至購買的食用酒精中,配制成藥酒。張某多次游走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內諸多縣市的鄉鎮以及城區街道,向路人(尤其是老年人)兜售其配制的藥酒,并宣揚該藥酒可以治療跌打損傷、關節疼痛。張某還多次從他人手中購買不知名藥丸、藥粉,當作出售藥酒時的贈品。2024年3月24日,張某在恩施市某集貿市場向胡某等四人售賣藥酒,同時贈送藥丸、藥粉。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現場查獲了張某,并扣押了其售賣的藥酒、藥丸及雙氯芬酸鈉、薄荷冰、姜黃等物品。經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酒、藥丸均為假藥。2024年5月,張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4年10月,恩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制作售賣宣稱具有治療跌打損傷、關節疼痛等藥品功效的藥酒,同時附贈宣稱具有活血化瘀止痛功效的藥丸,其中藥酒、藥丸經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假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綜合考慮張某有犯罪前科、同時有自首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案中,張某配制的藥酒聲稱用于治療跌打損傷、關節疼痛,附贈的藥丸宣稱具有活血化瘀止痛功效,均具有明確的治療目的和功能主治,符合“藥品”定義。案涉藥酒以及藥丸均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屬于非法生產,其成分組合沒有標準配方,適應癥、宣稱療效均未經國家藥品標準核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之規定。張某銷售藥酒時附贈的藥丸雖然免費,但張某實際上已經將贈品的費用攤入經營成本之中,贈品的價款包含在主商品的價款之中,贈送視同銷售。案涉藥酒及藥丸經恩施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均屬于假藥,張某未取得相關批準證明文件即開展生產、銷售藥酒、藥丸活動,并宣稱其具有明確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張某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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