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朱小旭 陳金玲)一段橫跨村道的低垂電線,一場車輛顛簸引發的意外,一位老人生命的戛然而止。這起看似偶然的悲劇背后,牽扯出駕駛員、電線線路產權人、道路管理者等多方主體的責任糾葛,誰該為逝去的生命負責?近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依法劃定了侵權責任。
2024年10月,李大爺乘坐其子李某駕駛的三輪機動車出行,因車輛行駛中發生顛簸,站立在車廂內的李大爺不慎被橫跨村道的電線掛住脖頸,摔落后當場身亡。
經調查,涉事電線為村民王某私自架設的農業用電線路,產權歸王某所有。事發前當地曾遭遇風雨天氣,導致該電線出現低垂情況。公安交管部門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作為駕駛員,未規范搭載乘客,允許李大爺在無安全保護的車廂內站立,未確保乘客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作為電線線路產權人,未及時檢修維護線路,導致電線低垂侵入道路,負次要責任等。
事后,李大爺家屬認為多方主體可能存在管理或維護疏漏,將王某、當地供電公司、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管理所、鎮政府及村委會一并訴至法院,主張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了責任劃分,且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核或提出異議,故該認定書可作為本案責任劃分的基礎依據。李某作為駕駛員,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某作為涉事電線線路的產權人,對自有農業用電線路負有管理、檢修義務,但其未及時處理風雨后電線低垂的問題,導致電線侵入村道路域空間,形成安全隱患,存在明顯過錯,需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規定,事發路段屬村道,鎮政府作為村級公路的管理者,負有日常安全巡查、隱患排查及消除的職責,但其未及時發現并處理橫跨道路的低垂電線,未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供電公司非涉事電線線路的產權人或管理人,無法定管理義務,不承擔責任。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管理所對案涉村道無直接管理職責,村委會亦無相關法定義務,均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法院依據民法典中“多因一果”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綜合各方過錯程度,酌定責任承擔比例為李某60%、王某30%、鎮政府10%。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原告11.5萬余元,鎮政府賠償3.8萬余元;駁回原告對供電公司、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管理所、村委會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公共道路安全隱患引發的生命權糾紛,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義。關于責任主體的認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官嚴格區分了不同主體的法律義務:電線線路產權人對其私有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義務;道路管理者對公共安全負有監管責任;車輛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杜絕違規載人、不規范乘車等行為。本案中,三方主體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構成“多因一果”的侵權責任。法官在此提醒,私有設施所有者應定期檢查維護,避免對公共安全造成隱患;公共道路管理者需加強巡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駕駛者應確保乘客合規乘坐車輛,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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