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王海鋒 通訊員 姚烽
身邊的事兒
2024年11月,外賣員胡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送餐途中,與步行的劉某相撞,劉某因此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系甲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的外賣員,該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胡某在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投保有雇主責任保險、在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投保有雇主責任保險補充險。劉某訴至新野縣法院,請求被告胡某及甲、乙、丙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萬元。
該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本案中,案涉保險投保模式為按日投保,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部分亦采用了加黑字體顯示,且甲公司多次就相同險種訴訟理賠,其在知悉賠償范圍的情況下仍持續(xù)、批量為公司外賣員投保,應認定其對案涉險種的免賠范圍知悉且無異議,故該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應認定有效。因被告胡某系甲公司的外賣員,在從事配送服務中造成他人損害,故該院作出以下判決:對于劉某的損失,由乙公司、丙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部分,由被告甲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外賣員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根據(jù)外賣員的工作內容、管理程度和獲取報酬方式等來確定。目前,外賣員主要分為三類:自營騎手,與外賣平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外包騎手,與代理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眾包騎手,以自助注冊方式為主成為平臺騎手。本案中,被告胡某是甲公司的外賣員,接受甲公司的統(tǒng)一管理、培訓、考核、監(jiān)督等,從平臺獲取報酬和行為規(guī)范,而甲公司從胡某的配送活動中抽取提成獲取收益,體現(xiàn)了胡某在人身、組織和經(jīng)濟方面的從屬性,胡某配送外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外賣員的相關商業(yè)保險具有責任保險屬性,本案中,案涉雇主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明確的財產(chǎn)保險中的責任保險類別,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廣大外賣員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一定要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對他人和自身生命安全負責。外賣平臺和相關企業(yè)要履行企業(yè)社會責任,加強對外賣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強化風險管理,完善保險機制,保障外賣員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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